士林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上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京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96年8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壹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京霖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訂購貨物,貨款合計50,110元,惟迭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等語,並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送貨單及統一發票影本等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0 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 吳俊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 500元 合 計 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