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小字第241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士小字第2411號
- 原告
-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福華商務會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廣告費事件,於民國96年10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原告原起訴請求中,關於利息之請求為:「自民國95年10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96年10月3 日言詞辯論期日聲明減縮為:「自民國95年11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參照上開條文規定,原告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於法有據,本院應於減縮後之聲明範圍內進行審理,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於原告之出版品「蘋果日報」刊登廣告,廣告費用總計新台幣(下同)7 萬2000元。雙方原約定原告替被告刊登廣告,刊登日期分別為95年9 月23日、95年9 月26日、95 年9月28日、95年10月6 日。原告於刊登完廣告之後,屢次向被告催討廣告費用,並寄發存證信函催告,均不獲置理。
㈡為此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7 萬2000元,及自95年11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法定代理人乙○○於言詞辯論理日到場,以其於96年3月才接任公司,之前這間公司的事都不知道等語,為其抗辯理由,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存證信函暨收件回執、統一發票4 紙、廣告委刊單、廣告報樣4 紙等件為證,被告則僅以不知道為由,亦未積極主張舉證,其所辯尚非有據。
五、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廣告費,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遲延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六、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20條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介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