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6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小字第2411號

給付廣告費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陳介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士小字第2411號

原告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福華商務會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廣告費事件,於民國96年10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原告原起訴請求中,關於利息之請求為:「自民國95年10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96年10月3 日言詞辯論期日聲明減縮為:「自民國95年11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參照上開條文規定,原告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於法有據,本院應於減縮後之聲明範圍內進行審理,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於原告之出版品「蘋果日報」刊登廣告,廣告費用總計新台幣(下同)7 萬2000元。雙方原約定原告替被告刊登廣告,刊登日期分別為95年9 月23日、95年9 月26日、95 年9月28日、95年10月6 日。原告於刊登完廣告之後,屢次向被告催討廣告費用,並寄發存證信函催告,均不獲置理。

㈡為此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7 萬2000元,及自95年11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法定代理人乙○○於言詞辯論理日到場,以其於96年3月才接任公司,之前這間公司的事都不知道等語,為其抗辯理由,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存證信函暨收件回執、統一發票4 紙、廣告委刊單、廣告報樣4 紙等件為證,被告則僅以不知道為由,亦未積極主張舉證,其所辯尚非有據。

五、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廣告費,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遲延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六、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20條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小字第2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