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小字第35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士小字第359號
- 原告
- 通友汽車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捌仟零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事由,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執有由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屆期提示不獲兌現,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票款新台幣(下同)98,083元,及自提示日即95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之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併此敘明。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計算書:金額 (新台幣)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合計1,000 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
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附表:(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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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付 款 人│票據號碼 │發 票 日│金 額│
│號│ │ │提 示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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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華泰商業銀│AA0000000 │95年10月20日│98,083元 │
│ │行內湖分行│ │95年10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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