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 原告
- 崴群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政隆服裝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96年5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叁仟伍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叁佰壹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事項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1 被告自民國93年8 月間起至94年3 月2 日止,先後向原告購買價金計新台幣(下同)73512 元的服裝材料,卻未為付款,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2 爰依買賣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其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送貨單、銷貨月結明細表等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應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為1315元(其中裁判費為1000元,登報費為315元)。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蘇嫊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