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小字第4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士小字第46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可尼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啟倫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 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5,600元,應徵之上訴審裁判費為1,50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5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鄭 勤 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吳 俊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