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小調字第1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士小調字第182號聲 請 人 協億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 ,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2 號)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聲請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規定補正: 一、相對人(即被告)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被告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相對人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1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 介 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