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小調字第18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士小調字第182號
- 聲請人
- 協億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2 號)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聲請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規定補正:
一、相對人(即被告)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被告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相對人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