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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小調字第18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陳介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士小調字第182號

聲請人
協億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2 號)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聲請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規定補正:

一、相對人(即被告)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被告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相對人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 介 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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