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小調字第22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士小調字第224號
- 聲請人
- 喜年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五目生命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事務所設在台北市○○區○○街100 巷17號1 樓,公司變更登記表一件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