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小調字第5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士小調字第55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羅傑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地係如當事人欄之記載,有被告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錯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