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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小調字第5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鄭勤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士小調字第55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羅傑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地係如當事人欄之記載,有被告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錯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吳 俊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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