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6年訴字第738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恒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銓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被告銓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原告起訴,所訴被告無訴訟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銓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付貨款,其起訴狀上列被告法定代理人為甲○○。然據甲○○具狀稱:伊已於民國96年3 月15日辭去被告公司董事長,及96年5 月7 日辭去被告公司董事職務,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6年訴字第738 號民事判決確認伊與銓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董事長暨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語,並提出判決書影本為憑。經本院依職權調查,該民事判決已於96年9 月29日確定,甲○○確於辭職之意思表示到達被告之時,即在原告提起本件訴訟(96年6 月27日)之前,即非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從而,原告起訴即有所訴被告無訴訟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情事,其情形為可補正,爰依首揭規定,命限期補正,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