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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陳介源

原告
恒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銓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起訴,所訴被告無訴訟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條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銓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付貨款,因起訴狀上列被告法定代理人甲○○於原告提起本件訴訟(96年6 月27日)之前,即非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是原告起訴有所訴被告無訴訟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情事,經本院裁定命限期於14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10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第8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法 官 陳介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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