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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給付服務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蔡文育

上訴人
乙○○
即被告
訴訟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馥群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丙○○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

(一)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4,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二)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及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法 官 蔡文育

           書記官 陳麗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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