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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蘇嫊娟

原告
豪群眾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97年2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壹萬柒仟壹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叁仟壹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1 被告於民國93年6 月間向原告購買保鮮膜家庭五金,價金為新台幣(下同)257100元。2 被告僅給付40000 元後,尚欠217100元。3 為此依買賣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17100元。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估價單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為3120元(原告請求的金額原為257100元,嗣減縮為217100元,故裁判費為2320元,另登報費為800元)。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蘇嫊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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