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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鄭勤勇

上訴人
被告
昇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國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9,378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2,4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邱 冠 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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