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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簡字第337號

清償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蔡文育蔡文育

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士簡字第337號

原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敏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和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同年月14日下午4時0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宋明德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捌拾玖萬柒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玖仟捌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敏轃有限公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伊持有被告和村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和村公司)簽發,經被告敏轃有限公司(下稱:敏轃公司)背書之如附表所示支票1 紙,詎屆期提示不獲兌現,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均影本為證,被告敏轃公司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被告和村公司法定代理人戊○○則辯稱:伊經友人陳順和介紹認識一位陳先生,陳先生表示要將某公司股份登記伊名下,需要使用伊身份證件辦理,事後又告知,該公司需要領用支票,請伊配合辦理開戶,陳先生為伊代刻公司大小章,並陪同伊至銀行辦理支票存款帳戶開戶事宜,辦理開戶過程,才發現自己擔任和村公司負責人,事隔2 、3 月後,對方僅託人將伊身份證交還,公司大小章則迄今未還,伊根本沒見過支票開戶時所留存之印鑑章,系爭支票發票人印文是否真正,伊不清楚,即使發票人印文為真正,亦非伊本人或所授權之人蓋用,係遭他人無權盜蓋,因此拒絕給付票款等語。

五、原告主張系爭支票發票人印文為真正之事實,經本院當庭以肉眼比對系爭支票原本所蓋用發票人印文,與被告和村公司辦理支票存款帳戶開戶時留存於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士林分行之印鑑卡上大小章印文相符,應堪認定。至被告辯稱:系爭支票發票印文係遭他人盜蓋一節,則應由被告自負舉證責任。然而,被告並未就其抗辯事實,舉證以實其說,空言辯解,不足採信。

六、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且發票人、背書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 條第1 項、第126 條、第144 條、第96條第1 項、第133 條分別規定甚明。從而,原告依據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票款新台幣897,750 元,及自付款提示日即96年3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按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蔡文育

    書記官 陳麗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4  日

法 官 蔡文育

書記官 陳麗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新台幣)
┌─┬─────┬─────┬──────┬─────┐
│編│付  款  人│票據號碼  │發   票   日│票據金額  │
│號│          │          │提   示   日│          │
├─┼─────┼─────┼──────┼─────┤
│1 │台灣中小企│AU0000000 │96年2月28日 │897,750元 │
│  │業銀行士林│          │96年3月1日  │          │
│  │分行      │          │            │          │
└─┴─────┴─────┴──────┴─────┘
計算書:
                      金     額   (新台幣)
第一審裁判費          9,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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