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接管小組召集人賴文獻 訴訟代理人 甲○○ B1 被 告 黃宥霖即東霖工程行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兩造間消費借貸契約提起本件訴訟,觀之兩造間授信約定書第18條係合意以台東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約定書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台東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2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