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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陳介源陳介源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森廣機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慶隆律師
複代理人
袁瑞成律師
被告
興北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9日下午5時在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第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宋明德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佰柒拾肆萬貳仟捌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叁萬捌仟捌佰貳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執有被告興北投企業有限公司所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5紙,票面金額共新台幣(下同)374 萬2871元,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

㈡為此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退票理由單等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74 萬2871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陳介源

      書記官 夏珍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付 款 人│ 票 據 號 碼│ 提  示  日 │ 票據金額 │
│號│        │ 暨 發 票 日│            │          │
├─┼────┼──────┼──────┼─────┤
│1 │上海商業│ TNA0000000 │95年12月20日│ 700,000元│
│  │儲蓄銀行│95年12月20日│            │          │
│  │敦南分行│            │            │          │
├─┼────┼──────┼──────┼─────┤
│2 │上海商業│ TNA0000000 │ 96年1月19日│ 697,232元│
│  │儲蓄銀行│95年12月22日│            │          │
│  │敦南分行│            │            │          │
├─┼────┼──────┼──────┼─────┤
│3 │上海商業│ TNA0000000 │ 96年1月29日│ 770,362元│
│  │儲蓄銀行│ 96年1月28日│            │          │
│  │敦南分行│            │            │          │
├─┼────┼──────┼──────┼─────┤
│4 │上海商業│ TNA0000000 │ 96年1月31日│ 575,277元│
│  │儲蓄銀行│ 96年1月31日│            │          │
│  │敦南分行│            │            │          │
├─┼────┼──────┼──────┼─────┤
│5 │上海商業│ TNA0000000 │ 96年2月08日│1,000,000 │
│  │儲蓄銀行│ 96年2月08日│            │        元│
│  │敦南分行│            │            │          │
└─┴────┴──────┴──────┴─────┘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8,125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       700元
合    計            38,8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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