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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蘇嫊娟

原告
戊○○
原告
之1
被告
捷達數位資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捷達數位資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的事務所在高雄市,而被告甲○○、丙○○、丁○○的住所亦均在高雄市,有原告起訴狀上的記載及被告甲○○的戶籍謄本在卷可佐,而原告主張其受騙的地點亦在高雄(見本院民國96年1 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法 官 蘇嫊娟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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