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士簡字第815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之1 被 告 德耀企業社即顏淑娟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士簡字第815 號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