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尾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永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樓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上展安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8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零陸佰壹拾捌元整,應徵上訴審裁判費貳仟壹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