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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給付工程尾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鍾信行

上訴人
永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上訴人
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上展安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8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零陸佰壹拾捌元整,應徵上訴審裁判費貳仟壹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馮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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