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原告
-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仕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瑞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甲○○3 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3 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4000元,扣除原告前繳交之支付命令裁判費1 千元,尚應補繳14萬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蘇嫊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