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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蘇嫊娟

原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仕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瑞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甲○○3 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3 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4000元,扣除原告前繳交之支付命令裁判費1 千元,尚應補繳14萬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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