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仕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瑞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甲○○3 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3 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4000元,扣除原告前繳交之支付命令裁判費1 千元,尚應補繳14萬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