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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簡字第97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鄭勤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士簡字第976號

原告
名紡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摩登彩意時裝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壹、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貳、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依同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足裁判費新台幣(以下同)3,750 元,僅繳納裁判費1,000 元,尚欠2, 750元,經本院於96年8 月23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96年8 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叁、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肆、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吳 俊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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