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簡聲字第3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士簡聲字第38號
- 聲請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辰泰隆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壹、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定有明文。
貳、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以95年度士簡字第1180號及95年度簡上字第163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
叁、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肆、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鄭 勤 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計 算 書 │ ├────────┬─────────┬───────┤ │項 目│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 16,840元 │ 聲請人預繳 │ ├────────┼─────────┼───────┤ │合 計 │ 16,840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