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簡調字第41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士簡調字第416號
- 聲請人
- 功苑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何乃隆律師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工程承攬委託合約書提出本件訴訟,因兩造間上開合約第16條合意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