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聲字第1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士聲字第17號
- 聲請人
- 中壢美亞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摩登納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欲定期催告相對人履行契約,如逾期未履行,即解除契約,乃以桃園永安(桃園15支)郵局第64號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竟因相對人營業所遷移新址不明,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地址亦因查無此人,致原件均被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三、本件聲請人以因相對人營業所遷移新址不明,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地址亦因查無此人,致原件均被退回,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業據提出相對人公司資本資料查詢結果、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退件信封等件為證,因認聲請人之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