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聲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士聲字第18號聲 請 人 殷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高筱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為公示送達事件,經查: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台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聲請費,逾期不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9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吳 俊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