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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聲字第18號

聲請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鄭勤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士聲字第18號

聲請人
殷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高筱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為公示送達事件,經查: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台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聲請費,逾期不繳,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吳 俊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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