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聲字第1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士聲字第18號
- 聲請人
- 殷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樓之1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原住台北市○○○路28巷23號2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壹、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貳、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前向尤嘉陽承租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路一段360 巷15號3 樓之1 、之2 房屋,嗣因尤嘉陽於前開租賃期限內,將上開房屋轉賣與相對人,伊為請相對人辦理點交,於民國96年1月8日以律師函通知相對人,惟因招領逾期致原件退回,伊確以相當之方法探查,仍不知相對人應為送達處所,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律師函文、退件信封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叁、經本院函查相對人戶籍地址之居住事實,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96年4月26日北市警士分戶字第09631007800號覆函表示相對人並未居住於該址,因認聲請人之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肆、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