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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聲字第26號

聲請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蔡文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士聲字第26號

聲請人
殷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前向尤嘉陽承租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路一段360 巷15號3 樓之1 、之2 房屋,嗣因尤嘉陽於前開租賃期限內,將上開房屋轉賣與相對人,伊為請相對人辦理點交,及表明不再為其保管上開房屋,並將伊拋棄上開房屋占有之意思通知相對人,先後於民國96年1 月8 日、同年月19日以律師函通知相對人,惟均因招領逾期致原件退回,伊確以相當之方法探查,仍不知相對人應為送達處所,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律師函文、退件信封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函查相對人戶籍地址之居住事實,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96年4 月19日北市警士分戶字第09630943400 號覆函表示相對人並未居住於該址,因認聲請人之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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