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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聲字第7號

聲請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蔡文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士聲字第7號

聲請人
鴻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相對人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66條後段、第5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欲依民法第297條第1項規定,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事宜,乃以台北光復郵局(台北36支局)第406號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竟因相對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之戶籍設在台北縣新店市○○街322巷12號2樓,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件可稽,本件聲請人倘不知相對人之實際居所,參照上開規定,聲請人應向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聲請公示送達。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揆諸前揭說明,自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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