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聲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士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鴻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戊○○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丁○○及丙○○○為公示送達事件,查: (一)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台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聲請費,逾期不繳, 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未於聲請狀內附上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及以相對人戶籍地址為送達地址的退件信封或寄件回執,亦未指明欲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之文書為何,均請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否則本件無從依法進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麗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