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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鍾信行

聲請人
羅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對人
丙○○
相對人
乙○○
相對人
瑞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逸園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道地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調解之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億叁仟貳佰叁拾伍萬伍仟玖佰玖拾玖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萬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馮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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