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聲請人
- 羅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丙○○
- 相對人
- 乙○○
- 相對人
- 瑞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逸園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道地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更正調解費用數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台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前段所明定。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之標的金額為4 億3千百2百35萬5 千9 百99元,為聲請人所不爭執(依請調解狀及聲請更正狀),依上開法條規定,應徵收聲請調解費用新台幣一萬一千元(如後附計算式),並無誤算。
二、從而,聲請人聲請更正聲請調解費用數額,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計算式(單位元)
100000以下 免徵費用
000000-000000 徵收0000
0000000-0000000 徵收0000
0000000-0000000 徵收0000
00000000-000000009 徵收0000
0000+2000+3000+5000=11000 合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