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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鍾信行

聲請人
羅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對人
丙○○
相對人
乙○○
相對人
瑞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逸園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道地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更正調解費用數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台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前段所明定。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之標的金額為4 億3千百2百35萬5 千9 百99元,為聲請人所不爭執(依請調解狀及聲請更正狀),依上開法條規定,應徵收聲請調解費用新台幣一萬一千元(如後附計算式),並無誤算。

二、從而,聲請人聲請更正聲請調解費用數額,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計算式(單位元)
    100000以下             免徵費用
    000000-000000          徵收0000
    0000000-0000000        徵收0000
    0000000-0000000        徵收0000
    00000000-000000009     徵收0000
    0000+2000+3000+5000=11000    合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馮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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