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抗告人
- 羅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丙○○
- 相對人
- 乙○○
- 相對人
- 瑞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逸園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道地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6 月30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 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抗告人對本院97年6 月30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 千元,經本院於97年7 月11日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抗告人於97年7月8 日收受裁定,有送達證書可籍。
二、抗告人迄今仍未補繳,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