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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小調字第8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3 日
  • 法官
    鄭勤勇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達步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1
  • 被告
    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士小調字第854號聲 請 人 達步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陳慶尚律師 之1 複代理人  葉又華律師 相 對 人 乙○○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如當事人欄之記載,有被告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又,原告主張被告侵權行為地亦在高雄市,有原告起訴狀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及第15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賴 恩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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