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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小字第220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陳介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士小字第2201號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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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97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貳仟肆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捌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於民國97年1 月至同年2 月間,陸續以「8 號碼頭熱炒海鮮店」之名義,向原告購買酒品及飲料數批,貨款總價為新台幣 (下同)9 萬2447 元。訂約後,原告即依被告之指示,將前開貨物分別送至被告位於台北市士林區○○○路277 號之營業場所,並由在場之人員收受。詎,原告向被告請求給付貨款時,被告卻拒不給付,屢經催討均不獲置理,為此,依據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判令被告如數給付,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9 萬244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7年10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出貨單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為1800元(裁判費1000元,登報費800元)。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馮衍燕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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