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聲請人
- 光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財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營業所在台北市大安區,有相對人公司登記資料表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