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調字第41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士簡調字第417號
- 聲請人
- 格林希爾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乙○○即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在台北縣永和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聲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