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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1432號

清償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蔡文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士簡字第1432號

原告
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張明清即翊成工程行
被告
北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苗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住所地、事務所所在地分別在苗栗縣、臺北市北投區,票據付款地則在苗栗縣頭份鎮,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支票影本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2條第2 項、第13條、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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