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143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士簡字第1432號
- 原告
- 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張明清即翊成工程行
- 被告
- 北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苗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住所地、事務所所在地分別在苗栗縣、臺北市北投區,票據付款地則在苗栗縣頭份鎮,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支票影本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2條第2 項、第13條、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