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165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士簡字第1650號
- 原告
- 笙旺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林清城即豪廣企業社
- 被告
- 張凱雯即鴻運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偵字第10920號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清城即豪廣企業社住所地係在宜蘭縣蘇澳鎮○○路11號、被告張凱雯即鴻運工程行住所地在高學市○鎮區○○街19號14樓,有戶籍謄本2 紙可籍;又系爭票據付款地在宜蘭縣蘇澳鎮,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13條之規定,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