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19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14 日
- 法官陳介源
- 法定代理人許鎮輝、伍伯崑
- 原告日亞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台灣飛利浦摩根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士簡字第1947號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日亞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鎮輝 訴訟代理人 林 凱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台灣飛利浦摩根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伯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 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台灣飛利浦摩根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台灣飛利浦摩根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聲請人聲請更正,尚無不合,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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