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3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清償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蘇嫊娟

原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嘉聖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拾陸萬柒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零柒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1 原告持有被告簽發,發票日期為民國96年12月10日,票據號碼為AA0000000 ,票面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67900元之支票1 紙(以下簡稱系爭支票),屆期提示未獲兌現。2 系爭支票是第三人荃佳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客票融資交付。3 為此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967900元,及自96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的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退票理由單等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967900元及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為10720元(裁判費10570元,登報費150元)。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蘇嫊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士林簡易庭」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