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26 日
- 法官蘇嫊娟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誠展運通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誠展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國棟即鈺祥企業社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896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士林簡易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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