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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聲字第75號

聲請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蔡文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士聲字第75號

聲請人
乙帝真空成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法德國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法德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法德公司承租聲請人所有座落於台北縣新莊市○○○路11號6樓602室房屋,租期已於民國97年5 月25日到期,惟屢經聲請人催告處理,均未獲置理,聲請人乃以新莊五工郵局第1283號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表明依雙方約定,承租人如未繳租金達一個月以上,出租人有權處理房屋內所有存貨機器設備,惟因查無此人致遭退件,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相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入出境資料,其於97年1 月3 日即出境國外未歸,至於相對人於國外居於何處,則無從查知,此外,聲請人並提出存證信函及退件信封等件為證,故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戶籍地址查無此人,致原件退回,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法 官 蔡文育

           書記官 陳麗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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