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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蘇嫊娟

原告
甲○○
被告
新力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於民國97年10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伍仟陸佰零伍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1 原告原任職於富誠公司,民國97年1 月1 日起任職被告公司任職,約定每月薪資為新台幣(下同)43900 元。原告在97年4 月26日至97年6 月25日整整2 個月的薪資,被告都沒有給付,這2 個期間,扣除原告請3 天病假,依規定應每日扣除半薪,被告積欠原告的薪資為85605 元(43900 ×2 =87800 ,00000 -0000=85605)。2 因被告公司要倒閉,兩造間有薪資糾紛,所以原告在97年6月25日離職。3 為此請求被告給付薪資85605元。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人事任職令、員工離職申請書、員工簽到簿、勞工保險卡、銀行存摺影本等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應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請求給付如主文第1項之金額,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1000元。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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