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 原告
- 許美琴即宏泰企業社
- 被告
- 慶嘉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號1樓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捌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1 原告執有被告簽發,發票日期為民國97年3 月3 日、票據號碼為AT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8800元之支票一紙(以下簡稱系爭支票)。2 系爭支票是被告為清償工程款而交付。3 詎屆期提示未獲兌現,為此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8800元,及自97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退票理由單等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8800元及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為裁判費1000元。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蘇嫊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