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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6 日
  • 法官
    蘇嫊娟

  • 當事人
    慶嘉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許美琴即宏泰企業社 號1樓 被   告 慶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捌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1 原告執有被告簽發,發票日期為民國97年3 月3 日、票據號碼為AT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8800 元之支票一紙(以下簡稱系爭支票)。 2 系爭支票是被告為清償工程款而交付。 3 詎屆期提示未獲兌現,為此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8800元,及自97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 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退票理由單等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8800元及其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為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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