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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小字第194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陳介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士小字第1946號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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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97年10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伊持有被告簽發,發票日為民國96年8 月10日,以華南商業銀行二重分行為付款人,面額新台幣(下同)5萬元,票號為FC0000000 號之支票1 張,詎伊於96年8 月28日提示,竟遭以存款不足為由退票,嗣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為此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1 紙暨退票理由單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規定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事件,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為1420元(裁判費1000元,登報費420元)。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馮衍燕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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