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小字第236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士小字第2368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群昌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板橋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事務所所在地位於台北縣新莊市,系爭票據付款地亦在台北縣樹林市,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支票影本各1 件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及第13條之規定,均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經被告抗辯,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