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0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小字第236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蔡文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士小字第2368號

原告
甲○○
被告
群昌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板橋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事務所所在地位於台北縣新莊市,系爭票據付款地亦在台北縣樹林市,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支票影本各1 件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及第13條之規定,均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經被告抗辯,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小字第2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