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小字第259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士小字第2592號
- 原告
-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華安舫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琮睿
- 兼被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廣告費事件,於民國97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陸仟陸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之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併此敘明。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