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小字第25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廣告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18 日
- 法官鍾信行
- 法定代理人乙○○、李琮睿
- 原告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
- 被告華安舫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士小字第2592號原 告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華安舫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琮睿 兼 被 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廣告費事件,於民國97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陸仟陸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之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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