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6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小字第263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蔡文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士小字第2634號

原告
甲○○
被告
山竹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理由要領: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伊持有由被告簽發,由同案被告林朝華(另以新臺幣(下同)140,000 元與原告調解成立)背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屆期提示不獲兌現,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未獲調解之剩餘票款75,000元,及自付款提示日即民國97年8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併此敘明。

四、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100,000元以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依期提出,無庸命補正,法院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新台幣)
┌─┬─────┬─────┬──────┬──────┐
│編│付  款  人│票據號碼  │發   票   日│金      額  │
│號│          │          │提   示   日│            │
├─┼─────┼─────┼──────┼──────┤
│1 │華南商業銀│XC0000000 │97年8月12日 │215,000元   │
│  │行圓山分行│          │97年8月13日 │            │
└─┴─────┴─────┴──────┴──────┘
計算書:
                      金     額   (新台幣)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小字第2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