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4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小字第292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陳介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士小字第2926號

原告
翔發肉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97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被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7年1 、2 月間陸續向原告訂購肉品數批,金額共計為新台幣(以下同)5 萬3923元,惟相對人迄今皆分文未付,雖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請求判令被告如數給付,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抗辯:貨是狗仔王國有限公司(下稱狗仔王國公司)買的,被告僅是股東之一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出貨單上都沒有被告的簽收,公司是狗仔王國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稅籍號碼000000000 號,地址在台中縣大里市○○路○ 段806 號。資為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等語。

四、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此觀民法第367 條即明。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雖據其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提出出貨單影本數份為證。但查該出貨單上載客戶為「狗仔王國」,且簽收之人亦非被告,而被告僅係出貨單上印記之業務人員;又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狗仔王國公司設立登記表,雖被告為該公司董事而為股東之一,然依我國法制,公司與股東為個別之人格,原告復未舉出任何證據證明向伊購買系爭貨物之人為被告個人,而非狗仔王國公司,實難以認定被告為該批貨物之買受人。既不能證明被告為貨物之買受人,揆諸上開規定,自無交付貨款價金之義務,原告即不得向其請求。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及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馮衍燕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小字第29…」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