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小字第45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士小字第451號
- 上訴人
- 巨昇仲介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甲○○
- 即被告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元,應徵上訴
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