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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小字第451號

給付服務報酬費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蔡文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士小字第451號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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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即被告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元,應徵上訴

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   日

           法 官 蔡文育

           書記官 陳麗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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